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的委員會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推薦、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徹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五)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檢查督促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學校黨的委員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重大問題的決策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章黨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和職能部門根據校長授權,協助校長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
校長職權包括: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薦副校長人選,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并任免其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校長負責的事項。
校長每年向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行政工作。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中國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校內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重大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方案;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調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育教學方案、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六)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的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七)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八)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教師的學術成就;
(九)其他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管理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學位評定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輔助機構及公共服務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圍繞教學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經相關部門依法審批,學校可以設立二級法人單位,依法行使舉辦者權利。各單位根據學校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為學校發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校內咨議機構,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咨詢建議。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受學校委托代表學校參加公務活動。校務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提高青年素質等方面的組織與引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